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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中市亞太經營家協會組織章程

2026-01-01 08:28:33


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中市亞太經營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非營利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企業經營發展知識,協助企業負責人、經理人建構人脈網絡、促進跨業結盟、提昇競爭力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台中市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企業經營發展研討會,提升企業經營管理能力。
二、辦理企業觀摩、跨業交流、新知分享、聯誼等活動。
三、協助參與公益活動。
四、推動其他有關企業經營管理之研究發展事項。


第二章: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基本會員:
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台中市年滿二十歲之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由本會會員一人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且繳納會費者,皆得申請參加本會為基本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榮譽會員:
凡對社會有特殊貢獻、嫻熟企業經營或輔導服務有關之學者專家,由本會理事一人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者,皆得邀請參加本會為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熱心公益人士,經理事會通過者,皆得受邀成為本會贊助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七 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查屬實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違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者
連續一年未繳常年會費者
會員言行損及本會聲譽者

第 八 條  會員 (會員代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者。         
三、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 (會員代表) 退會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

第 十 條  會員 (會員代表) 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為一權。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會員 (會員代表) 之除名處分。
四. 議決財產之處分。
五.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六.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 (會員代表) 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八.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或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
 
第廿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屆一年,連選連任三屆為限,惟理事長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學員長一人,副學員長四人,財務長一人,副財務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設若干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均為無給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 (會員代表) 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以會員 (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八條  理事會與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監事應分別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卅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基本會員新臺幣二ΟΟΟΟ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三二ΟΟΟ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能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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