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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第五章

台中市亞太經營家協會組織章程

01 - 01 ‧ 2024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卅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基本會員新臺幣一五ΟΟΟ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三一ΟΟΟ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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