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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第四章

台中市亞太經營家協會組織章程

11 - 09 ‧ 2021

第四章: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 (會員代表) 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以會員 (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八條  理事會與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監事應分別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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