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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第三章

台中市亞太經營家協會組織章程

11 - 09 ‧ 2021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會員 (會員代表) 之除名處分。
四. 議決財產之處分。
五.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六.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 (會員代表) 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八.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或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
 
第廿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學員長一人,副學員長四人,財務長一人,副財務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設若干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均為無給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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