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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第二章

台中市亞太經營家協會組織章程

11 - 09 ‧ 2021

第二章: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基本會員:
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台中市年滿二十歲之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由本會會員一人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且繳納會費者,皆得申請參加本會為基本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榮譽會員:
凡對社會有特殊貢獻、嫻熟企業經營或輔導服務有關之學者專家,由本會理事一人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者,皆得邀請參加本會為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熱心公益人士,經理事會通過者,皆得受邀成為本會贊助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七 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查屬實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違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者
連續一年未繳常年會費者
會員言行損及本會聲譽者

第 八 條  會員 (會員代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者。         
三、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 (會員代表) 退會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

第 十 條  會員 (會員代表) 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為一權。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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